旅行社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钡男袠I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
旅行社行業發展
中秋國慶八天超長假期引爆了國內出境旅游市場。據統計,多數出境線路游客量呈50%以上的大幅增長,高增幅達150%,表現奡為突出的是泰國游、韓國游、赴臺游以及歐美等長線游。
我國于1997年正式開展公民出國(境)旅游業務,當年出境人數就達到532萬人次,當時正式開放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只有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四國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到目前,我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和地區已達142個,中國旅游者的足跡,已經遍及世界上大多數,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很重要的客源輸出國之一。
截至2011年末,我國出境旅游人數達7000萬人次,同比增長22%;出境旅游花費690億美元,同比增長25%,前瞻網預計2012年我國出境旅游人數將達到7840萬人次,同比增長12%,出境旅游消費有望突破800億美元。
在世界旅游業分享“中國紅利”的同時,中國旅游企業也在積極開拓海外市場,而近年來國際國內經濟發展也為我國旅游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了良好的機遇。當前,世界主要經濟形勢不容樂觀,人民幣具有價值使海外智慧之選成本相對降低,我國公民出境旅游人數快速增長,為國內旅游企業境外智慧之選提供了充分的扶持。
同時,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務部出臺了《境外智慧之選管理辦法》,大大簡化了境外智慧之選的審批過程,給予企業更多政策鼓。針對中小企業,我國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搭建了中小企業境外經貿合作區平臺,還出臺了海外并購政策。此外,旅游主管部門還與商務部、財政部、外匯管理局及銀監會等部門合作,引導和推動中國旅游企業進行海外智慧之選。
我國“走出去”的旅游企業業務不斷拓展包括旅行社、飯店、餐飲及景區等且多元化經營趨勢明顯,經營地區不斷擴大涵蓋亞洲、非洲、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個和地區。
《2013-2017年中國旅行社行業市場前瞻與智慧之選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雖然我國部分旅游企業已有一定的規模和資本實力,但相對發達,甚至與印度等發展中相比,我國旅游企業的國際化程度還很低,核心競爭力不強。
我國旅游業國際化程度低,具體表現在國內不僅缺乏市場認可度高的企業品牌、國際指引的專有技術以及先進的管理能力,也沒有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和構建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商業模式、產品開發等創新能力皆顯不足;國際市場知識和國際化人才儲備不足的瓶頸,尤其是旅游企業跨國并購方面的人才非常匱乏;對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產品定位比較模糊,海外智慧之選的需求往往并不明確;我國旅游企業在核心產品開發和分銷系統建設方面也與國際旅游集團存在較大差距等方面。
旅行社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ǖ?50號)
《旅行社條例》已經2009年1月21日第47次常務會議,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旅 行 社 條 例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扶持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泄潭ǖ慕洜I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ㄈ┯胁簧儆?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說明文件。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提高/增加金賬戶,存入質量提高/增加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提高/增加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提高/增加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提高/增加金120萬元。
質量提高/增加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提高/增加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提高/增加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提高/增加金:
?。ㄒ唬┞眯猩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ǘ┞眯猩缫蚪馍?、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提高/增加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提高/增加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提高/增加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提高/增加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提高/增加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提高/增加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提高/增加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提高/增加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提高/增加金。
第二十條 質量提高/增加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由智慧之選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說明文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智慧之選企業的申請。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智慧之選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智慧之選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和地區旅游。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眯猩绲拿Q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ǘ┞眯猩缃涋k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ㄋ模┞糜涡谐痰某霭l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ㄎ澹┞糜涡谐讨薪煌ā⒆∷?、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眯猩缃y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ㄆ撸┞糜握咦杂苫顒拥臅r間和次數;
?。ò耍┞糜握邞斀患{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ň牛┞眯猩绨才诺馁徫锎螖怠⑼A魰r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ㄊ┬枰糜握吡硇懈顿M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ㄊ唬┙獬蛘咦兏贤臈l件和提前通知的限定;
?。ㄊ┻`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 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較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ㄈ┢垓_、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 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發生旅游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ㄈ┞眯猩绶站W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限定內向其質量提高/增加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提高/增加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兏Q、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限定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ǘ┰O立分社未在規定限定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智慧之選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ㄒ唬┪磁c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ǘ┡c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ㄈ┪慈〉寐糜握咄猓瑢⒙糜螛I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ㄋ模⒙糜螛I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ㄎ澹┪磁c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較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ㄒ唬┚懿宦男新糜魏贤s定的義務的;
?。ǘ┓且虿豢煽沽Ω淖兟糜魏贤才诺男谐痰模?
?。ㄈ┢垓_、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ǘ┞眯猩缦蚪邮芪械穆眯猩缰Ц兜馁M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ㄈ┙邮芪械穆眯猩缃哟恢Ц痘蛘卟蛔泐~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優惠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ㄒ唬┌l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ǘ┞眯猩缃M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ㄈ┞眯猩缃哟刖陈糜蔚穆糜握叻欠艟硟?,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ǘ┪醇皶r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ㄋ模┙邮苈眯猩绲酿佡浀?;
?。ㄎ澹﹨⒓佑陕眯猩缰Ц顿M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
?。┞眯猩鐬樽约?、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智慧之選者在內地智慧之選設立的旅行社,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旅行社責任保險
總則
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合同限定內,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ㄒ唬┮蛉松韨霭l生的經濟損失、費用;
?。ǘ┮蛉松韨霭l生的其他相關費用:
1、緩解費;
2、必要時近親屬探望的交通、食宿費,隨行兒童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及補辦旅游證件的費用和因行程延遲所導致的費用;
(三)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導致的損失;
?。ㄋ模┦孪冉洷kU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項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財產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該項費用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
?。ǘ馉?、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ㄎ澹┑卣稹⒗讚?、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糜握叩姆缸?、過失行為或自身身體有恙;
?。ǘ┍槐kU人的旅游服務質量未達到、行業或合同規定的標準;
?。ㄈ┘炔惶峁┤慊蝾I隊,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動;
?。ㄋ模┍槐kU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或個人代辦旅游業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財產的損失;
?。ǘ┍槐kU人與他人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三)發生未經公安部門認定或無外來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所導致財產的損失;
(四)因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苯踊蜷g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對其接待的境內外旅游者的精神損害。
第七條 下列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件、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鑒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第八條 從事下列活動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賽車、賽馬、攀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滑雪、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活動。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說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說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說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后來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蚴欠裨黾颖kU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嚴禁超范圍經營。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保險人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就旅游安全情況必須事先對旅游者給予充分提醒、勸戒、警告,并對有可能發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發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應及時向相關保安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ǘ┝⒓赐ㄖkU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后來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團成員清單、保險單正本、事故說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或仲裁書、由二級以上(含二級)緩解機構出具的緩解說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說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給旅游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該旅游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直接向該旅游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旅游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旅游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對每人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金額為準,未經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以本保險單所附《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準》約定的金額為準,但該賠償金額與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合同限定內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財產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規定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扶持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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