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
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全國性社團等設立的專營或兼營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2005年11月人事部印發的《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所屬部門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須經人事部審批。經批準獲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按照有關規定,屬于事業單位的,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屬于企業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人才中介機構條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書;
(二)中介組織章程及有關工作制度;
(三)辦公及服務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說明;
(四)驗資說明;
(五)專職人員的有關材料(身份說明、學歷說明、相關職業資格說明等);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資料和說明。
人才中介業務
(一)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
(二)人才信息網絡服務;
(三)人才推薦;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訓;
(六)人才測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業務。
人才中介禁忌
(一)超出批準或者授權的業務范圍經營;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中介活動;
(三)為服務對象或者其他人員提供虛假信息或作出虛假;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